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是指2013年8月16日因光大证券自营交易误操作,致使当日11点5分8秒,沪指突然暴涨超5%,造成了6年来最大波动的社会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时6分左右,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策略交易系统时,出现误操作,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上证指数瞬间飙升逾100点,最高冲至2198.85点。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上述错单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其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在光大证券自营交易误操作后,众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跟风买入,推动早盘沪指3%以上的涨幅。但午后沪指持续回落,并以0.64%的跌幅收盘,T+1的交易制度使这部分跟风入市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3年8月30日,该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同年11月15日,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共计5.23亿元。光大证券时任公司总裁徐浩明等人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处罚。次年3月24日,光大证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由此开始进行“816事件”后的人事调整。此外,投资者损失方面,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上海市二中院已经受理了“光大乌龙指”案497件。
事件经过
误操作致使指数暴动
2013年8月15日,上证指数收盘于2081.88。次日,其以2075.98低开。
2013年8月16日11时许,上证指数权重股集体暴动。当日11时6分左右,上证指数瞬间飙升逾100点,最高冲至2198.85点。沪深300成分股中,总共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且全部集中在上海交易所市场。当时沪深300权重比例位居前二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均瞬间触及涨停。从立时冲击涨停的71只股票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交运设备、公用事业等低估值、高股息率板块,其中22只金融股触及涨停。事后查明,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其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该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订单执行系统针对高频交易在市价委托时,对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而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会导致特定情况下生成预期外的订单。由于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导致在11时5分8秒之后的2秒内,瞬间重复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单;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存在的缺陷,上述预期外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最终,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
违规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
2013年8月16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上述错单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其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当日午后,光大证券停牌,下午两点,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表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会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保持正常。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当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光大证券错误交易导致大盘异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会对事发原因调查。
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讼诉
光大证券在期现货市场上的套利行为让众多跟风买入的无辜投资者受损。当天沪指瞬间暴涨逾5%后,45.7万户个人投资者跟风买入,买入金额330多亿元;1613户机构投资者跟风买入,买入金额65亿元,推动早盘沪指3%以上的涨幅。但午后,沪指持续回落,并以0.64%的跌幅收盘,T+1的交易制度使这部分跟风入市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同年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余元、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光大证券时任公司总裁徐浩明、助理总裁杨赤忠、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之一的杨剑波在次年2月起诉中国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金所分别对此事做出回应。上交所称,杨剑波关于上交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注意到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2015年9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至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截至2016年1月,上海市二中院已经受理了“光大乌龙指”案497件。
事件处置
通报调查
2013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光大集团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
迅速反应
该发言人介绍,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中国证监会对此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和核查。
停牌公告
经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核查发现主要买入方为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后,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证券电话问询,并与上海证监局共同派人赶赴光大证券进行核查。根据光大证券申请,午后暂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发现事故原因是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的问题后,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立即督促其采取对外公告说明情况、答复投资者询问、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等措施。
初步核查
依据有关法规,事发当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引擎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正式调查
该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处理
2013年8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通知,暂停光大证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该事件发生后,时任光大证券总裁的徐浩明,就策略投资部门交易系统事故召开说明会,表示“对于事件的后果深感不安,心情很沉重,真诚向投资者道歉”、“继续配合监管部门严肃负责地尽快查明原因,并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控体系”。2013年8月22日,光大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接受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提出的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申请,光大证券董事长袁长清会代行公司总裁职责。公司股票午后临时停牌,23日复牌。
正式处罚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同年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余元、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光大证券时任公司总裁徐浩明、助理总裁杨赤忠、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处罚。
各方回应
上海证交所
2013年8月16日下午3点01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新浪微博“上交所发布”发出重要公告:本所今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媒体舆论把矛头指向了上交所,新华社更是连发7文,直指上交所不作为。2013年8月25日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新浪微博平台召开了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该所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后未停市 因依据不足
“光大证券8·16事件”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交易异常后,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针对市场提出此疑问,该发言人表示未采取临时停市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性,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交易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三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也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
督促光大如实公告 属常规可靠监管做法
“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上交所按照惯例、没有采取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进行处置,令一些投资者心中产生疑问。对此,上交所发言人称,光大证券自营账户两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交易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因此,上交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取消交易缺乏先例 买者自负
针对媒体提出的“交易所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的问题,上交所发言人称,这是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首先从法律规定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光大证券虽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预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
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
针对市场对于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的疑问,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而中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同时,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虽然交易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交易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进一步研究论证熔断机制和“T+0”机制
“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后,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和“T+0”制度再次成为市场呼吁的热点问题,对此,上交所发言人指出,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中国证券交易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在谈及此次事件中的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问题如何解决时,上交所表示,跨市场监管并不处于“真空”状态,此次事件中,上交所在11时10分便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
其他热点问题
针对市场关于不平等套利机制的说法,上交所称舆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澄清的是,监控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而机构则可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交易所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风险。
对于市场比较关心的光大证券是否借ETF卖股票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言人表示,通过对光大相关证券账户进行的重点监控,截至2013年8月23日收盘,相关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光大证券
2013年8月16日下午2点,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保持正常。时任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健称,公司在进行进一步交易核查,至于是否是传闻中的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梅健并未直接确认,只是称会进一步核查。至于投资者关注的赔偿问题,梅健称,会进一步讨论,如有具体方案会通过公告公布。梅健介绍,系统出现问题的光大集团策略投资部开展的是风险中性业务,部门成立几年来,业务开展比较平稳。自营业务用的是自己的钱,不存在网上传言的撤销交易,公司没有申请过撤销交易;计划这两天把问题核查清楚再向市场披露。
光大证券系统供应商
光大证券系统供应商为金仕达,双方合作的的SunGardFix平台期、现套利程序化交易系统上线已经三周年。金仕达发言人表示,公司与此事并无关系。“金仕达确与光大证券有合作,但合作项目并非策略投资部的套利系统。”
系列案件
杨剑波案
正式立案
在“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前,杨剑波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该事件发生后,他成为2013年光大集团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事发当天,正是他负责相关的对冲操作的。证监会在事后开出了很重的罚单,相关责任人被罚款并宣布为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终身禁入者,对个人影响巨大。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同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正式受理此案。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杨翼飞回应称,诉讼主要针对证监会的判罚提出三点质疑:首先,质疑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其次,他认为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开庭审理
2014年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宣判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被告中国证监会据此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因此,对于杨剑波所持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系基于市场中性投资这一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未利用内幕信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要求中国证监会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禁入决定针对自己部分的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杨剑波当庭表示会上诉。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者索赔案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至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23日,上海二中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同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涉及“乌龙指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进行了裁判,并向公司送达了判决书。其中,十七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十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246,440.7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高院认为,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违法交易,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光大证券被判赔偿两位原告5.9万元。截至当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已经受理了“光大集团乌龙指”案497件。
事件影响
市场影响
“光大证券8·16事件”导致上证指数权重股集体暴动。2013年8月16日11时6分左右,上证指数瞬间飙升逾100点,最高冲至2198.85点。沪深300成分股中,总共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且全部集中在上海交易所市场。当时沪深300权重比例位居前二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均瞬间触及涨停。从立时冲击涨停的71只股票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交运设备、公用事业等低估值、高股息率板块,其中22只金融股触及涨停。当日中金所盘后持仓数据显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席位大幅增空7023手,减多50手,涉及金额达48亿左右。
光大证券在期现货市场上的套利行为让众多跟风买入的无辜投资者受损。当天沪指瞬间暴涨逾5%后,45.7万户个人投资者跟风买入,买入金额330多亿元;1613户机构投资者跟风买入,买入金额65亿元,推动早盘沪指3%以上的涨幅。但午后,沪指持续回落,并以0.64%的跌幅收盘,T+1的交易制度使这部分跟风入市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光大证券承担此次乌龙事件后,对其当年8月业绩产生巨大影响。事件发生后,南方基金、宏利基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纷纷表示对自己旗下基金持有的光大证券(601788.SH)股票估值进行下调,下调幅度超过了一个跌停板。光大发布自查报告,称此次最终损失尚有变化,公司恐面临警示或处罚。
人事影响
2014年3月24日,光大证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由此开始进行“816事件”人事调整。光大证券聘任胡世明担任董秘,前董秘梅键(“8.16”事件后不再担任董秘职务)被调去担任总裁助理分管后勤办公室;徐丽峰担任投资银行总监;香港分公司陈宏兼任经纪业务总经理;成立个股期权业务部、战略发展部两个部门;此外,信息技术部、金融市场总部、多地营业部、投行构架均出现大调整,涉及数十个核心业务部门及分支结构负责人。自“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后,原总裁徐浩明引咎辞职。光大证券党委书记薛峰任总裁,其在2009年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后在2010年挂职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事件评论
从这一事件来看,券商要看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这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就是由于光大证券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ETF套利产品下单失误造成的。券商创新固然重要,但基础管理必须跟上,尤其是交易部门,风控必须从严。作为个体来说,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恐怕还很难界定,不排除投资者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而这样的投资者实际上占据着最大多数。(资深财经评论人皮海洲 评)
“8·16”股市异动显示出交易所监管责任的重大,与此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损失索赔等后端法律保护上,也存较大的完善空间。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上,虽然《证券法》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如果投资者要想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仍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广东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 评)
此次事件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是一起极端个别事件,但暴露出的问题足以引起整个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警觉,必须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 评)
相关事件
2013年8月19日上午,光大证券在银行间市场以4.20%的收益率卖出了1000万元的12附息国债15。交易员估计,光大证券交易员可能想4.02%买入12附息国债15,但将收益率误打成4.20%,并误将“买进”点成了“卖出”。当日中午12:30左右,光大证券通过官网承认这一乌龙事件。公告写道:“今天上午,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买卖点击成交报价时,误将12附息国债15债券卖价收益率报为4.20%(高于前一日中债估值约25个基点),债券面额为1000万元,后被交易对手点击成交。”光大证券固收部隶属于金融市场总部,涉事交易员为固收团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