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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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英文名称: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CEC),于198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是由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一、二届理事会期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先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并协助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加强行业管理。1998年以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转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2007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承担的《“十一五”中国重大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报告》《氮氧化物控制战略研究报告》课题通过验收。2016年6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主发起人,在北京发起并成立了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产能合作企业联盟。2018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完成与国家能源局脱钩改革,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转至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2026年4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分会在北京成立。

2021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2025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再次获评5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截至2026年7月,该协会共有1708个会员单位,包括387个理事单位(其中常务理事单位79个,含1个理事长单位和31个副凤晓生单位),1321个普通会员单位,设立24个专业分会,6个专业委员会,1个工作委员会,代管11个全国性专业协会。

历史沿革

198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组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报告》。同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立。198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决定将其挂靠管理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中国水利电力体育协会等组织,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学会、协会的日常工作、人事劳动管理及部分经费都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管理。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机构调整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转为电力工业部,但其性质不变,继续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为电力企业提供服务。

1998年10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实现了由政府办会向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办会的转变,由政府主管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团体法人,服务对象也由主要为中央直属企业服务拓展为面向全行业服务。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与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经政府授权,中电联承担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职责,行业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充实。2007年4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承担的《“十一五”中国重大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报告》《氮氧化物控制战略研究报告》课题通过验收。

2009年12月25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由国家电网总经理刘振亚兼任理事会理事长。2015年12月23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全套领导班子,刘振亚继续担任理事会理事长。2016年6月15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电联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有关电力企业等22家单位,在北京正式发起成立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产能合作企业联盟。

2017年9月27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国际能源宪章组织共同发起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际能源宪章联合研究中心在京成立。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来自法国荷兰波兰土库曼斯坦西班牙等国驻华使馆代表出席了签约仪式。11月17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华北电力大学作为发起单位,牵手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大型能源电力企业以及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30所高校成立“电力行业卓越工程师培养校企联盟”。

2018年9月,作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第二批试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本完成脱钩工作,党员组织关系由国家能源局转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启了为行业服务的新征程。11月3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18年理事长会议暨中电联成立3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2019年6月19日,在江西南昌举行的全国低碳日主场活动上,举办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

2021年4月29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负责人23名,辛保安当选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同年12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已正式被接纳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转至中共中央社会工作部。同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完成了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脱钩改革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全部取消。

2026年4月23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量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次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分会在北京成立。5月15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电子分会成立大会在广州市成立。

组织治理

组织结构

部门及直属单位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分支机构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直管、代管学协会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理事单位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普通会员单位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主要职能

建设成就

会议活动

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

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会议作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品牌服务活动,自2000年开始举办。2026年3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北京举办2026年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

“中国电力主题日”活动

2012年7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同全行业单位在北京纪念中国有电130周年,并倡议将每年7月26日设立为“中国电力主题日”,旨在传播电力价值、推进创新发展。2025年7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吉林市举办2025年“中国电力主题日”活动,活动主题为“赓续工业薪火电亮精神之路”。

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大会

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大会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行业会议,每两年举办一届。2025年5月8至9日,第二届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大会在广州市举办,来自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有关代表应邀出席会议,分享电力行业科技创新的战略思考与实践经验。

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崇礼)论坛

2023年9月22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崇礼)论坛在张家口市崇礼举办。2025年9月23日,2025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崇礼)论坛在崇礼举办。至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已连续三年主办该论坛。

展会活动

中国国际电力设备及技术展览会始于1986年。2025年11月18至20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国家电网举办的“第三十二届中国国际电力设备及技术展览会”在中国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

赛事活动

全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2024年9月20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2024年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电力工程造价人员)在浙江杭州落幕,这是电力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举办的首次行业级竞赛,来自中国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还有部分造价咨询民营企业的共4000多人参与了各参赛单位的初步选拔,来自49个单位52支队伍的627名选手参与个人赛和团体初赛,22支队伍进入团体决赛。竞赛包含电力工程管理、建筑、电气、架空线路、电缆、配网、技改等14个专业,竞赛内容基于工程造价的基础知识,紧密结合工程实际问题,并融入“双碳”背景下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及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等内容,涉及电力工程造价领域各方面专业知识。

2025年11月24日至29日,2025年第十六届全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供电服务员-装表接电工)决赛在浙江杭州举行。该次竞赛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承办,浙江省电力公司协办,共吸引了包含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4支队伍,176名选手同台竞技。

全国电力行业审计技能竞赛

2025年11月28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2025年电力行业审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在广西桂林落下帷幕。该次竞赛以“电亮未来,审计护航”为主题,竞赛内容紧扣电力行业审计工作实际,聚焦核心业务管控、关键领域风险防控等核心任务,设置了理论测试、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知识抢答等多个环节。

电力行业数字化教学应用竞赛

2025年11月11日至15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教育协会主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承办的第四届电力行业数字化教学应用竞赛在山东省电力工匠学院举办。该次竞赛吸引了来自电力企业、电力院校及省级行业协会等48家单位共264项作品参赛,包括216项数字化微课作品和48项数字化实训课作品。

电力行业青年培训师教学技能竞赛

2025年10月19日至24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力教育协会主办,国家电网承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协办的第五届电力行业青年培训师教学技能竞赛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举行。该次竞赛内容坚持服务电力生产,紧密联系电力企业工作实际,吸引了来自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广核等48家集团企业和单位的55支代表队参赛。

“中广核新能源杯”大学生风力发电职业技能竞赛

2024年11月1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指导,中国电力教育协会、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广核新能源杯”首届大学生风力发电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在武汉落幕,该次竞赛以“技展青春,职引未来”为主题,吸引了59所本科、专科学校参赛。2025年10月28日至31日,由中国电力教育协会和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广核新能源杯”第二届大学生风力发电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在广西南宁举办,该次竞赛以“技往青春,职向未来”为主题,中国753名专、本科学生同台竞技,34支高校团队入围决赛。竞赛分为理论竞答和实操竞技,考核选手在风力发电设备调试、故障排查、输变电运维及安全救援等领域的专业能力。

出版刊物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直属单位,截至2026年7月,编辑出版3份杂志。其中《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旬刊)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管主办;《当代电力文化》(月刊)是中国电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会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管主办;《中国电力教育》(月刊)是中国电力教育协会会刊,由中国电力教育协会主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管。杂志社同时还运营电联新媒、“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和“当代电力文化”3个微信公众号。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为旬刊,每月10日出版上旬刊、每月15日出版中旬刊,每月20日出版下旬刊,自办发行。上旬刊面向中国电力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广大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经营的各级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中国电力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各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等;中旬刊立足农电,辐射城乡,主要服务于地市、县级供电企业管理者,研究地市县级供电企业的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手段、配电网规划设计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运维检修管理、营销服务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内容,基本覆盖地市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下旬刊面向中国电力工程建设领域以及相关行业,为电力工程企业集团、电网集体企业、各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力工程协会)、各类电力承装(修、试)企业,以及电力规划设计、技经定额企业和单位提供政策解读、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党建文化等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实践经验参考。

《当代电力文化》杂志是中国电力行业知名的人文社科类期刊,是党群政工、文化品牌类国家级期刊,是各级电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必读刊物。该杂志每月一期,主要栏目是专栏、高端、策划、求实、风采、调查、名家、论道、艺苑、实践、故事、工会、支部、读者、茶余等。

中国电力教育》杂志创刊于1985年,覆盖行业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诸多领域,是中国电力行业教育培训的指导性刊物。该杂志坚持“关注电力人的职业能力发展”办刊宗旨,对电力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认定、职业技能竟赛和电力院校” 三教” 改革等,进行政策法规解读、学术理论探讨、实践创新交流和典型经验展示。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电力行业科技进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设立电力创新奖,奖励取得突出创新与贡献的电力科技成果。

电力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20%,一等奖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7%,二等奖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13%,如有特等奖,特等奖年度奖励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0.5%。

人才培训

2024年8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西宁市举办“2024年电力统计培训班”。该届培训班旨在深入开展能力建设,凝聚行业发展合力,跟踪行业发展最新动态,通过不断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提高行业统计系统科研与应用水平,更好地为繁荣全国电力行业统计与数据事业发展服务。

2025年9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郑州举办2025年电力统计培训。该次培训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和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统计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十五五”时期电力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组织文化

组织会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会徽采用圆形双层结构:深蓝色外环上标有白色的中英文机构名称,浅米色内圈以中国地图为底,中央叠加组合成英文缩写“CEC”的字母标识。

组织宗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宗旨是:按照会员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宗旨目标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强化服务宗旨,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和企业呼声,成为推动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把立足行业、服务企业、联系政府、沟通社会确立为协会宗旨,准确定位了中电联的使命、性质,决定了中电联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是指导中电联开展各项工作的纲领,也包涵了“自律、协调、服务、监督”的内容。

参考资料:

对外交流

合作交流

2018年8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日本电动汽车用快速充电器协会(CHAdeMO)在北京签署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领域技术和标准合作谅解备忘录。2023年11月1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北京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会在能源和气候政策研究、电力和气候发展前景分析、电力企业低碳转型行动、电力低碳发展成果宣传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会议活动

2024年10月20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东亚及西太平洋电力工业协会主办的第24届东亚及西太平洋电力工业协会大会在福建厦门开幕,会议围绕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等全球关注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凝聚共识、分享成果、增进交流,共谋能源绿色低碳创新之路,共同推进亚太地区能源电力合作和可持续发展。2026年6月30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的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全面推进信用应用 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为主题,立足“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关键节点,系统总结电力行业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效,集中发布行业年度信用电力指数监测情况、中国电力信用体系建设指南及案例,启动第七届(2026年)“信用电力”知识竞赛活动,并对下一阶段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

组织领导

现任领导

截至2026年7月,参考资料:

历任理事长

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由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性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简称中电联,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缩写为CEC。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按照会员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参与电力行业相关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制定和体制改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开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推动电力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四)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定额和造价组织等有关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电力标准化有关工作,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组织参与电力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指导会员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行业人才研究、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人才交流、人才发展论坛等活动;

(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开展技术交流,推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开展电动交通与储能、售电与综合能源服务、电力装备与供应链、电力燃料、电能质量、安全评估、电能替代、能源资源节约、两化融合、数字化转型等能源电力领域的研究咨询、技术应用推广服务;开展行业数据收集、分析,提供大数据服务;开展机组能效水平、电力可靠性指标等行业对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相关检验检测、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技术与咨询服务,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推广、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国际合作,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国内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服务国内企业开拓国外市场;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同业机构,构建和参与多双边能源电力合作机制;

(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参与全球能源互联网有关标准制定、培训和沟通宣传工作;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会、论坛;通过组织行业会议、运行官方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及其他新媒体手段开展新闻发布、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行业史志编纂等工作。

业务范围中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单位会员

1.合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2.电力行业性组织;

3.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电力相关企事业单位、协会工作经验;

3.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4.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并对本团体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简介、资格证书及主要业绩等;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成就、单位意见等;

(三)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遵守全国电力行业核心价值公约;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6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二)单位理事应当依法设立,在本业务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三)合法经营,遵守行业约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四)个人理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荣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38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国际、国内行业高层会议;

(五)需要理事长完成的其他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天津市重庆商会名称的规范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8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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